(2021)苏0413执556号
相关人员:邹杰
立案时间:2021-01-19
案件基本内容
金坛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苏0413执556号
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文干申请(cid:9)执行你
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
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
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
表人邹杰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
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
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
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