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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2执1587号
相关人员:邹杰         立案时间:2021-03-26        
案件基本内容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苏0412执1587号 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3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礼宝建 材 化 学 有 限 公 司申 请(cid:9)执 行 你 单 位分 期 付 款 买 卖 合 同 纠 纷一 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 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 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杰不得实施以下 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 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 以 上 宾 馆 、 酒 店 、 夜 总 会 、 高 尔 夫 球 场 等 场 所 进 行 高 消 费 ; ( 三 ) 购 买 不 动 产 或 者 新 建 、 扩 建 、 高 档 装 修 房 屋 ; ( 四 ) 租 赁 高 档 写 字 楼 、 宾 馆 、 公 寓 等 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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