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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韬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0305执保132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韬远1931077.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吕家峰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慧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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