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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恒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0305执保124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夏恒宾银行存款140648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吕家峰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慧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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