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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与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13行审18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经审查查明,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苏常坛)应急罚[20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予以证实。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2020年9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向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3月8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向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苏常坛)应急罚[20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2021年3月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以不超过30000元为限)。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元以及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顾建中 人民陪审员虞小俊 人民陪审员樊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敏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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