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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413民初31号         判决日期:2021-03-31         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戴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7025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5日,原告因工程需要向被告购买混凝土,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供货。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支付货款22000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供应149741元的混凝土。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还多付的货款,但被告一直推诿,该款至今未退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被告圣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戴溪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商品混凝土对账单、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戴溪公司的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5日,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施工的江苏世亚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预定总方量2000立方,款到发货,先付款后供货等内容。2019年5月16日、同年6月3日、同年7月15日,原告分别通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被告圣通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20000元。2019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陆续供货,截止2019年7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余70259元的混凝土未供应。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025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40元,合计1519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宋雪 书记员宋婷
判决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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