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13民初1318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万涛涛
书记员陈成
判决日期
2021-02-24